KANATA 服务条款
v1.1 | 生效日期:2026年8月27日 | Third Scope Asia PTE. LTD.
本中文版本系日文原版的译文。两者如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日文版本为准。
第1条(目的)
KANATA 服务条款(以下称"本条款")规定 Third Scope Asia PTE. LTD.(以下称"本公司")提供其所运营的"KANATA"服务(以下称"本服务")的条件,以及本公司与使用本服务之人(以下称"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
本服务系以经营者为业务目的而使用为前提予以提供。用户在使用本服务时,应充分理解本条款并同意其内容。用户一经开始使用本服务,即视为已同意本条款。
本条款的准据法及管辖,规定于第29条。
第2条(本条款的适用范围)
- 本公司就本服务所提示的各项单独规则(包括利用手册等所载规则)及各项通知,亦构成本条款的一部分。
-
前款所称规则包括以下各项。
- 积分规程
- AI 录制使用条件
- 数据处理协议(DPA)
- 价格表
- 隐私政策
- 本条款的内容与前款所称规则或通知,或与本条款之外就本服务所作的其他说明不一致时,除明确记载该说明优先于本条款规定适用者外,以本条款的规定为准。
第3条(本服务合同的成立)
- 希望使用本服务之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同意本条款,并在本公司指定的网站上完成规定的注册手续。
- 申请人与本公司之间的本服务合同(以下称"本服务合同")于申请人完成前款所称注册手续之时成立。
-
申请人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本公司可不予批准其注册。
- 注册信息含有虚假、错误或遗漏的
- 申请人过去曾违反本条款的
- 本公司另有合理理由认定该注册不适当的
第4条(本服务的提供与内容)
-
本公司在提供本服务时,将部分业务委托给下列集团公司。
- 株式会社サードスコープ(日本法人:ThirdScope Co., Ltd.)
- サードスコープ・ヨーロッパ株式会社(英国法人:ThirdScope Europe Co., Ltd.)
- 本公司将部分业务委托给上述以外主体的,应在本公司自身责任下进行;用户同意,该受托方所实施的行为视为本公司的行为。
-
本服务由空间、项目、应用及资料库构成,本公司提供下列应用。各应用的规格以本公司另行制定的资料为准。
- AI Chat
- AI Summary
- AI Recording(录制机器人参加线上会议、录制、文字记录及会议纪要的生成)
- e-Learning
- AI Recording 的使用条件,适用本公司另行制定的"AI 录制使用条件"。
- 本服务合同成立后,本公司应迅速向用户提供其所申请的使用本服务所必需的环境。
第5条(套餐与费用)
- 本服务的费用以本公司网站上公布的价格表(以下称"价格表")所载为准。
- 本服务按空间为单位,以下列任一套餐提供。
| 套餐 | 计费单位 | 适用条件 | 内容 |
|---|---|---|---|
| FREE | 无(免费) | 不持有任何付费合同 | 无席位。不进行每周积分授予。 |
| BUSINESS | 席位 | 在本公司指定的支付平台上持有有效合同 | 拥有所购买数量的席位。按席位类型每周授予相应积分。 |
| ENTERPRISE | 账户 |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方签订单独合同 | 无席位。预先购买的积分在整个空间范围内消耗。在日本境内,合同与 株式会社サードスコープ 签订。 |
- 各套餐可使用的功能并无差异。套餐之间的差异在于可使用的积分量与费用。但价格表所指定的特定功能仅在 ENTERPRISE 套餐下提供。
- 使用 BUSINESS 套餐的用户,应以本公司指定的支付方式支付价格表所载费用(以下称"费用")。可使用的支付方式为信用卡、Apple Pay、Google Pay、Link,以及在用户所在地可使用的其他支付手段,并显示于支付页面。ENTERPRISE 套餐的支付方式以单独合同所载为准。支付处理与销售主体规定于第5条之6。
- 计费间隔为按月或按年,于签约时选择。一经选择,在该合同存续期间不得变更计费间隔。
- 费用以合同开始日为基准计费,按月支付的于每月的对应日计费,按年支付的于每年的对应日计费。
- 本服务不提供免费试用期。
- 即使因可归责于用户的事由致使本服务的使用于合同开始日之后方才开始,费用亦自合同开始日起产生。
- 除第7条规定的暂停外,即使发生用户暂时无法使用本服务的情形,亦不减免费用。
- 与费用相关的消费税、增值税及其他间接税的征收与缴纳,由第5条之6所规定的销售主体依照适用法律执行。但对于销售主体不予处理的交易(包括与新加坡共和国境内经营者之间的交易),由本公司执行。税率发生变更的,本公司将依该变更调整费用。
- 除用户办理解约手续外,付费套餐于合同期间届满时按相同条件自动续订。
- 有关向日本境内用户提供本服务的《特定商业交易法》(特定商取引法)标示,公布于本公司网站。
- 价格表所示金额以美元计价。在支付页面上,金额可能换算为用户所在地的货币显示。换算所使用的汇率,以销售主体在支付时所确定者为准。
第5条之2(席位)
- 席位是指 BUSINESS 套餐下的计费单位。一个席位代表一份进行计费的使用分配额。
- 席位始终归属于一份合同。无合同的空间不拥有席位。FREE 套餐及 ENTERPRISE 套餐的空间不拥有席位。
- 一名成员最多可关联一个席位。
- 席位类型有 LIGHT、BASIC、MAX 三种。各类型在功能上并无差异,差异在于每周授予的积分量与费用。各类型的积分量与费用规定于价格表。
- 对于未与成员关联的席位(以下称"空置席位"),亦继续计费。如需减少空置席位,需办理第5条之3所规定的手续。
- 成员的邀请、加入与退出不改变席位数量。成员退出空间的,原与该成员关联的席位作为空置席位保留,并继续计费。
- 席位数量不限制可加入空间的成员人数。但在 ENTERPRISE 套餐下,以单独合同所载账户数为上限。
- 席位的分配、分配的解除以及向其他空置席位的重新分配,由拥有席位管理权限的成员执行。成员加入时不会自动分配席位。
- 席位于合同成立时及购买追加席位时发放,于第5条之3所规定的期末解约生效时及合同终止时消灭。
- 可使用的功能范围可能因是否持有席位而不同,该范围以价格表所载为准。
第5条之3(合同内容的变更)
- 用户可依本公司规定的方法,按下列方式变更合同内容。各项变更的生效时间及相应计费如下。
| 变更内容 | 生效时间 | 计费 | 备注 |
|---|---|---|---|
| 将席位类型变更为更高类型 | 立即 | 按计费周期剩余部分的差额按比例计算,并当场计费。 | 不等待下一次计费。 |
| 将席位类型变更为更低类型 | 计费周期的最后一日 | 计费金额不变。已支付费用的差额不予退还。 | 该处理旨在避免剥夺用户已支付期间的权利。 |
| 购买追加席位 | 立即 | 按计费周期剩余部分的差额按比例计算,并当场计费。 | — |
| 减少空置席位 | 计费周期的最后一日 | 计费金额不变。已支付费用不予退还。 | 需指定类型与数量。 |
| 解除合同 | 依第20条 | 已支付费用不予退还。 | 规定于第20条。 |
| 变更计费间隔 | 不可变更 | — | 在合同存续期间不可变更(第5条第5款)。 |
- 变更属于向更高类型或向更低类型的判定,由本公司通过与当前席位类型的比较作出,不取决于用户的申报。
- 于计费周期最后一日生效的变更,按本公司规定的方法登记为预约。同一席位在同一时点仅可存在一项待生效的预约;作出新的预约时,既有预约即被取消。
- 减少空置席位时,通过指定席位类型与数量的方式进行。用户不得选择具体受影响的席位。已分配给成员的席位不得解约。
- 本公司不接受将导致该合同下不再存在任何席位的指定。不再需要全部席位的,应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实现。
- 单次操作中可指定的数量,可按席位类型设置上限。
- 与变更相关的计费金额预估值,完全按照本公司向支付平台查询所得的结果显示。所显示的预估值与实际计费金额不一致的,以支付平台的计费为准。
- 页面所显示的计费周期最后一日的席位数量,为该显示时点的预测值。在此之前所作的其他变更可能导致实际结果有所不同。
- 预定于计费周期最后一日生效的变更,可在其生效前的任何时候依本公司规定的方法取消。已经生效的变更不得取消。
- 支付方式及账单地址的变更,可通过第5条之6第7款所规定的订单管理页面进行,或通过本公司另行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
第5条之4(无法确认支付时的处理)
- 在支付尚未完成且支付平台正在进行重试期间(以下称"支付重试期间"),相关空间的套餐维持为 BUSINESS,对席位与项目的访问亦予维持。
- 在支付重试期间,授予席位的积分(席位积分)的消耗将被暂停。空间所持有的追加积分的消耗不予暂停。
- 在支付重试期间,席位积分的每周授予仍继续进行。支付得到确认后,当周所授予的席位积分可照常使用。对于暂停期间不作追溯授予。
- 本公司应向拥有席位管理权限的成员通知该账户处于支付重试期间,以及已发生前款所称限制。
- 全部重试均告失败的,合同即行终止。此时,归属于该合同的全部席位均消灭。
- 用户未支付费用的,本公司可暂停向该用户提供本服务或解除本服务合同。发生支付迟延的,用户应按年利率 10% 支付迟延损害金。
第5条之5(积分)
- AI 功能的使用量以积分进行管理。积分的授予、有效期、消耗及失效的详细内容,适用本公司另行制定的"积分规程"。
- 积分由授予席位的"席位积分"与空间所持有的"追加积分"两个层次构成。
- 积分并非货币。积分不得兑换现金、转移至其他空间或转让给第三方。本公司亦不会自行裁量予以退款。但如第20条之2所规定,销售主体可进行退款。
- 追加积分设有有效期。有效期届满的积分即行失效,且不结转至下一期间。
- 单次操作所消耗的积分量,因所选择的 AI 模型、处理的性质及数据量而异。本公司可变更消耗倍率。
- 本服务合同终止时追加积分的处理,以积分规程所载为准。
第5条之6(支付处理与销售主体)
- BUSINESS 套餐费用及追加积分购买价款的支付,使用 Stripe 提供的 Managed Payments。
- 在 Managed Payments 下,Stripe(向用户显示的名称为"Link",并在收据及发票上记载为"Sold through Link, LLC";以下称"销售主体")作为销售方(merchant of record)。用户支付对价的对象为销售主体;收据的开具、退款、支付相关纠纷的处理,以及适用的消费税等的征收、申报与缴纳,均由销售主体执行。
- 尽管有前款规定,提供本服务者仍为本公司。本条款规定本公司与用户之间关于本服务提供的合同;用户与销售主体之间关于支付与销售的合同,适用销售主体所制定的条件。
- 本公司与销售主体的职责划分如下。
| 事项 | 负责方 |
|---|---|
| 本服务的提供、席位的发放与分配、积分的授予与消耗、数据的处理 | 本公司 |
| 对价的收取、收据与发票的开具 | 销售主体(但对于销售主体不承担间接税合规义务的交易,发票以本公司的名义及税务信息开具) |
| 消费税等的征收、申报与缴纳 | 销售主体(但对于销售主体不予处理的交易,由本公司负责;第5条第10款) |
| 退款与拒付的处理 | 销售主体(第20条之2) |
| 关于支付及订阅的咨询的一线响应 | 销售主体 |
| 关于本服务内容与功能的咨询 | 本公司 |
- 在用户的信用卡对账单等上所显示的,并非本公司名称或本服务名称,而是"LINK.COM*"及其后本公司所设定的识别码。
- 收据、发票、退款通知以及关于合同续订的通知,由销售主体直接发送给用户,而非由本公司发送。
- 用户可在销售主体提供的订单管理页面(link.com)查看订单历史、解约订阅、变更支付方式及变更账单地址。在该页面解约订阅的,视为依本条款所作的解约。
- 用户为支付而向销售主体提供的信息的处理,适用销售主体所制定的隐私政策。本公司不将销售主体视为本公司的受托方,而视为独立的控制者。详见隐私政策。
- 由于 Managed Payments 的规格所限,无法从下列国家或地区办理购买手续:阿森松岛、中华人民共和国、古巴、伊朗、科索沃、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俄罗斯、叙利亚及特里斯坦-达库尼亚。
- 本公司可变更用于支付的服务及销售主体。发生此种情形的,本公司应依第6条第1款但书所规定的程序发出通知。
第6条(本服务内容的变更与费用的修订)
- 本公司可不经通知用户而变更本服务的内容。但对于可能对用户产生重大影响的变更,本公司应提前30日发出通知。
- 本公司可修订价格表。本公司进行修订的,应在修订后价格表生效日之前至少30日通知用户。
- 费用的修订不适用于通知时点已经开始的计费周期。不同意修订后费用的用户,可在生效日之前依第20条所规定的程序解约本服务合同。
第7条(本服务的暂时停止)
-
发生下列情形的,本公司可停止提供本服务的全部或部分。发生此种情形的,本公司应在相关事由发生后,就恢复提供本服务的前景通知用户。
- 因战争、恐怖行为、内乱、暴动或其他不可抗力,或因网络恐怖主义等第三方的有害行为,致使无法提供本服务的
- 因提供本服务所必需的维护或服务更新,或存在其他不得已事由的
- 提供电信线路服务的电信运营商就相关线路暂停其电信业务的
- 行政机关或法院认定本服务违法的
- 本公司另行认定有必要的
-
用户发生下列任一事由的,本公司可暂停向该用户提供本服务。发生此种情形的,本公司应事先将停止提供本服务的开始日与结束日通知用户。
- 用户违反本条款任何规定的
- 除前项外,因可归责于用户的事由,对本公司业务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妨碍的
第8条(本服务的终止)
本公司可在终止生效之前至少30日,依本公司规定的方法事先通知用户,全面终止本服务,并于终止日解除本服务合同。
第9条(合同终止后的措施)
- 本服务合同终止后,本公司应在合同终止后30日内删除用户所存储的数据。删除对象数据包括录制数据、音频数据、文字记录、会议纪要、摘要、在资料库中登记的学习数据以及提示词。
- 用户应在合同终止之前自行负责保存所需数据。本公司应依本公司规定的方法,为用户提供导出数据的手段。
- 尽管有前两款规定,对于法律要求保存的记录(包括交易记录、发票及其他会计与税务记录),本公司应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予以保存。
第10条(账户的管理)
- 用户应自行负责妥善管理其本服务账户(包括 ID 与密码),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亦不得转让、出借、变更名义或买卖账户。
- 因账户管理不善、使用错误、被第三方使用等所产生的损害,由用户承担责任,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1条(本服务的提供范围)
本公司向用户提供本服务时,关于用户设备(用户为使用本服务而签约或拥有的计算机、通信设备及其他装置与软件)的咨询与故障响应,以及使用本服务所必需的其他公司提供的连接服务,均不包含在该范围之内。上述事项请由用户自行处理。
第12条(使用上的注意事项)
- 用户在使用本服务的过程中,因可归责于用户的事由致使第三方受到损害,或第三方对用户提出投诉等请求的,用户应自行负责并自行承担费用处理和解决。用户在使用本服务的过程中遭受第三方损害,或对第三方提出投诉等请求的,亦同。
- 视用户所使用的设备与浏览器版本,本服务的全部或部分可能无法正常运行。本公司推荐的网页浏览器为最新版本的 Google Chrome(Windows、macOS),以及 iOS 与 Android 操作系统标准浏览器的最新版本。
- 用户使用本服务所发布的信息(内容),由用户自行负责发布;本公司对其内容不作任何保证,对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害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 本公司按现状(as-is)提供本服务,对于本服务是否符合用户的特定目的、是否具备用户所期待的功能、商业价值、准确性或有用性、用户对本服务的使用是否符合用户的内部规则等、是否可持续使用,以及是否不会发生缺陷,均不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 本服务所包含的 AI 功能基于所输入的信息生成文本及其他内容。生成的内容(包括文字记录、会议纪要、摘要及回答;以下称"生成内容")可能包含与事实不符的陈述、遗漏、发言人归属错误及其他错误。本公司不保证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或对特定目的的适合性。
- 用户在将生成内容用于决策、制作记录、向第三方提供或其他任何用途之前,应自行负责核实其内容。将生成的会议纪要用作组织的正式记录的,必须经用户核实。
- 因可归责于用户的事由致使本公司遭受损害的,用户应就该损害向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13条(使用所需设备)
用户应自行承担费用与责任,配置其设备、维护其设备及使用本服务的环境,并将其设备接入电信线路。
第14条(禁止行为)
-
用户在使用本服务时,不得实施下列任何行为。
- 侵害或可能侵害第三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财产权及隐私)的行为
- 发送或发布病毒等有害计算机程序的行为
- 对本服务的网络或系统造成过度负荷的行为
- 对本公司提供的软件或其他系统进行逆向工程或其他解析的行为
- 可能妨碍本服务运营的行为
- 未经授权访问本公司网络或系统的行为
- 冒充第三方的行为
- 使用本服务其他用户的 ID 或密码的行为
- 未经本公司事先批准,在本服务上进行宣传、广告、招揽或销售活动
- 收集本服务其他用户信息的行为
- 使本公司、本服务的其他用户或其他第三方遭受不利、损害或不快的行为
- 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 直接或间接引发或助长前述各项行为的行为
- 试图实施前述各项行为的行为
- 通过向本服务输入或上传,或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向本公司提供有关种族、民族、政治观点、宗教、思想或信仰、工会会员身份、遗传信息、生物识别信息、健康信息、性生活与性取向信息、犯罪记录或其他与之相当的敏感个人信息的行为(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法》(個人情報保護法)所规定的需要特别关照的个人信息,以及 GDPR 第9条及英国 GDPR 第9条所规定的特殊类别个人数据;以下合称"敏感信息")。本服务并非为处理敏感信息而设计
- 未依适用法律进行必需的告知或取得必需的同意,即对会议或其他对话进行录音或录像的行为
- 在生成内容尚未经人工核实的情况下,将其作为已经核实的正式记录,或作为经本公司保证其内容者,向第三方出示的行为
- 为在无人工参与的情况下,就个人的信用、就业、健康或其他对该个人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作出自动判定,而使用本服务的行为
- 除前述各项外,本公司基于合理理由认定不适于使用本服务的行为
- 用户属于前款任一项情形的,本公司可要求用户停止相关行为;用户不予遵从的,本公司可暂停用户对本服务的使用。但本公司合理认定该行为具有高度违法性或有害性的,可不经任何通知即暂停用户的使用。
第14条之2(含有敏感信息时的处理)
- 如第14条第1款第15项所规定,本服务并非为处理敏感信息而设计。
- 由于会议等录音或录像的性质所致,敏感信息可能违背用户本意被记录于本服务中。发生此种情形的,用户应在知悉后迅速删除相关信息,或请求本公司予以删除。
- 本公司不负有主动检查本服务中所记录的信息是否含有敏感信息的义务,亦不负有检测并删除该等信息的义务。
- 本条不免除本公司依适用法律所负的任何义务。
第15条(注意义务与遵守法律)
- 在本服务合同存续期间,本公司应依本条款并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向用户提供本服务。
- 本公司与用户在本服务的提供方面,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
第16条(危机时的应对)
- 本公司知悉其所管理的、提供本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发生故障的,应努力毫不迟延地予以修复或恢复。故障程度严重的,本公司应在修复或恢复后迅速将该情况通知用户。
- 除前款外,本服务发生缺陷的,用户应通知本公司,双方应相互协商,确定应对措施并予以实施。
第17条(知识产权)
- 本服务合同不转移本公司就本服务向用户提供的任何程序,或文章、照片、插图、视频与音频等内容(包括本公司网站上公布的有关本服务使用的各项规则)(以下称"著作物")相关的任何权利,包括著作权(含日本《著作权法》(著作権法)第27条及第28条所规定的权利),该等权利全部保留于本公司。此外,本公司或第三方在本服务合同订立之前所拥有或持有的权利,保留于本公司或该第三方。
- 无论本服务合同的期间如何,用户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修改或改编著作物、向第三方转让或出租著作物,亦不得实施本公司指定为禁止的其他任何行为;并且不得超出本服务合同明确许可的范围使用著作物,包括不得通过逆向工程或其他任何方式解析著作物的结构、功能或处理方法,或试图获取其源代码。
- 用户向本服务输入或上传的信息(包括音频、视频、文档及文本;以下称"输入数据")的权利,归属于用户或正当的权利人。
- 在适用法律就 AI 功能基于输入数据所生成的生成内容产生权利的范围内,该等权利归属于用户。本公司不主张对生成内容的任何权利。
- 本公司仅在提供本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内使用输入数据与生成内容(包括存储、显示、转换、由 AI 功能处理以及自资料库引用)。
- 由于 AI 功能的性质所致,可能对其他用户产生相同或类似的生成内容。本公司不保证生成内容的独创性,亦不保证生成内容不侵害第三方的权利。
- 本公司可无偿且不受限制地使用用户就本服务向本公司提供的改进建议、需求或其他反馈。
第18条(保密义务)
-
本服务合同项下的"保密信息",是指本服务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所披露的、属于下列各项之一的技术、业务或其他信息。
- 以文件、图纸或其他有形介质,或以电子文件或电磁记录形式披露,并明确标注为保密的信息
- 在告知其为保密信息后以口头方式披露,且在口头披露后一周内以明确标注为保密的书面形式披露其内容的信息
-
尽管有前款规定,属于下列各项之一的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主张某项信息不构成保密信息的一方,应就该事实举证。
- 披露时已经公知,或已经持有的信息
- 披露后因不可归责于接收方的事由而成为公知的信息
- 自具有正当权限的第三方合法取得的信息
- 未使用保密信息而独立开发的信息
- 用户与本公司应各自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管理另一方的保密信息,不得将其用于履行本服务合同以外的目的,亦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公开或散布;但已取得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形,以及法律要求披露的情形除外。
- 本服务合同终止时、另一方提出要求时,或不再为使用或提供本服务所必需时,用户与本公司应各自依另一方的指示,返还或销毁记录有保密信息的介质及其任何副本。
第19条(个人信息及其他信息的处理)
- 本公司应依《个人信息保护法》(個人情報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以下称"APPI")以及用户居住地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处理因提供本服务而收集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的详细内容,以本公司另行制定的隐私政策所载为准。
- 本公司应严格并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管理个人信息,并采取合理且必要的措施防止泄露。
- 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未经授权访问或其他个人信息侵害事件,且本公司认定其可能对个人产生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应依适用法律规定的期限与程序,通知相关监管机构及受影响的数据主体。
- 用户可依 APPI 及其他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请求披露、更正、停止使用或删除其自身的个人信息。本公司应在适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予以答复。
- 本公司仅在实现提供本服务之目的所必需的期间内保存个人信息。该目的实现之后或本服务合同终止之后,本公司应在合理期间内删除或匿名化该等个人信息。
- 本公司将个人信息转移至日本境外的,应依 APPI 及其他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采取措施确保适当的保护水平。转移目的地及保护措施的详细内容,规定于隐私政策及数据处理协议附件。
- 本公司应在将因提供本服务而产生的使用日志与统计信息加工为无法识别个人的形式后,将其用于提升本服务质量、检测不当使用及分析使用状况之目的。
- 本公司不将输入数据或生成内容用于训练 AI 模型之目的。本公司亦确保与所使用的 AI 服务提供方之间实行同等处理。
第19条之2(作为数据处理者的地位)
- 用户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用户在项目与应用中登记的信息,或通过本服务记录的信息含有个人数据的,就该等个人数据,本公司将用户作为控制者(在 APPI 下为个人信息处理经营者)、将本公司作为处理者(在该法下为受托处理方)对待。
- 本公司在前款所称情形下的义务,适用本公司另行制定的数据处理协议(DPA)。数据处理协议构成本条款的一部分。
- 本公司可使用次级处理者执行部分处理。次级处理者清单、变更通知方式以及用户提出异议的程序,规定于数据处理协议附件。
- 前三款亦适用于本公司因会议的录音与录像以及会议纪要的生成而处理的会议参加者的个人数据。
第20条(合同期间与解约)
- 本服务合同自依第3条成立本服务合同之日起生效,并持续至用户办理本服务解约手续之时,或本服务合同依本条款终止之时为止。
- 用户可随时依本公司规定的程序,或通过第5条之6第7款所规定的订单管理页面(link.com),解约本服务合同。通过任一方式所作的解约具有相同效力。
- 用户依前款解约的,可使用本服务至解约日所属计费周期的最后一日为止。已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
- 本服务合同终止时追加积分的处理,以积分规程所载为准。
- 第5条(套餐与费用)、第5条之5(积分)、第5条之6(支付处理与销售主体)、第9条(合同终止后的措施)、第12条(使用上的注意事项)、第14条之2(含有敏感信息时的处理)、第17条(知识产权)、第18条(保密义务)、第19条(个人信息及其他信息的处理)、第19条之2(作为数据处理者的地位)、第20条之2(退款)、第22条(期限利益的丧失)、第23条(条款的可分性)、第24条(损害赔偿)、第25条(免责)、第26条(权利义务的转让)、第28条之2(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及第29条(准据法与管辖),连同本条各项规定,在本服务合同终止后继续完全有效。
第20条之2(退款)
- 对于本服务的费用或追加积分的购买价款,本公司不自行裁量予以退款。
- 尽管有前款规定,销售主体可依适用法律或依销售主体所制定的政策进行退款。本公司无权决定销售主体所作的退款是否予以批准。
- 依用户所在地法律承认法定撤回权或其他退款权利的,适用该等法律的规定。
- 进行退款的,本公司可在与该退款相对应的范围内使席位消灭,或暂停积分的使用。已经消耗的积分不予恢复。
- 依日本《特定商业交易法》,邮购销售不设冷静期制度。
第20条之3(要求删除支付服务所持有数据的请求)
- 用户可请求销售主体删除销售主体所持有的有关该用户的信息。
- 提出前款所称请求的,销售主体将通过 Managed Payments 解约该用户的订阅,并删除支付相关数据。其结果为,本服务合同将终止,且归属于该空间的全部席位均消灭。
- 提出前款所称请求的,销售主体会通知本公司。但本公司无法阻止该请求。
- 在继续使用本服务的同时仅删除支付相关信息,是不可能的。
第21条(合同的解除)
另一方当事人属于下列任一项情形的,用户与本公司可不经对另一方作出任何事先通知或催告,解除本服务合同的全部或部分。
- 该方违反本条款,且在本公司催告其纠正违约行为后经过合理期间仍未纠正的
- 该方已申请或被申请开始破产程序、民事再生程序、公司重整程序或特别清算程序的
- 该方因受到查封、假扣押、假处分、税收滞纳处分或其他公权力处分,致使被认定对本服务的提供构成妨碍的
- 该方所签发或承兑的票据或支票被拒付的
- 该方实施了对本公司所管理的、提供本服务所必需的设备造成或可能造成妨碍的行为的
- 发生其他致使本服务合同的履行陷于困难的事由的
第22条(期限利益的丧失)
用户属于前条任一项情形的,用户当然丧失对本公司所负全部债务的期限利益。
第23条(条款的可分性)
即使本条款的任何规定或其一部分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余规定,以及被认定为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的规定的其余部分,仍继续完全有效;本公司与用户应努力在使该无效或不可执行的规定或部分成为合法且可执行所必需的范围内予以修改,并确保该无效或不可执行的规定或部分的本意及与之在法律上和经济上同等的效果。
第24条(损害赔偿)
- 因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致使本公司对用户负有损害赔偿义务的,赔偿金额以损害发生时点之前12个月期间内用户依本合同实际向本公司支付的费用总额为限。但该金额不足 30,000 日元的,以 30,000 日元为限。
- 本公司对可得利益的损失、商业机会的丧失、数据的灭失或其他间接损害、特别损害,以及基于第三方请求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 前两款不适用于本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
第25条(免责)
本公司就本服务或本服务合同所承担的责任,以本条款明确认可者为限;除本条款明确规定者外,本公司不承担基于债务不履行、侵权行为或任何其他法律上请求原因的赔偿责任。但本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除外。
第26条(权利义务的转让)
- 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用户不得将本条款项下产生的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或由第三方承担。
- 本公司通过业务转让或其他方式将本服务相关业务转让给第三方的,本公司可就该业务转让,将本服务合同项下地位、权利与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该业务的承继人,用户视为已事先同意该等转让。
第27条(诚实信用)
本公司与用户应各自作出为顺利履行相关服务所必需的努力,包括就相关服务与另一方进行联络、提出请求及确认事项。
第28条(本条款及相关文件的变更)
-
在下列情形下,本公司可自行裁量变更本条款。
- 本条款的变更符合合同当事人的一般利益的。
- 本条款的变更不违反订立合同的目的,且鉴于变更的必要性、变更后内容的适当性、变更的实质内容及与该变更相关的其他情事,属于合理的。
- 本公司依前款变更本条款的,应在变更后条款生效日之前的合理期间,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布,或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短信等方式通知用户本条款将予变更的事实、变更后条款的内容及其生效日。
- 用户在变更后条款生效日当日或之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视为已同意本条款的变更及变更后的条款。
第28条之2(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
- 用户在使用本服务时,应遵守日本、新加坡共和国、英国、欧盟及美国的出口管制法律与经济制裁法律。
- 用户声明并保证,其并非前款所称法律项下的受制裁方,且不会从受制裁的国家或地区使用本服务。
- 本公司查明存在违反前两款情形的事实的,可立即停止提供本服务或解除本服务合同。
- 无法办理购买手续的国家与地区,规定于第5条之6第9款。
第29条(准据法与管辖)
- 本条款的效力、解释与履行,适用日本法律并依日本法律解释。
- 因本条款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一切纠纷,以东京地方法院为第一审专属管辖法院。
- 前两款不剥夺用户在以消费者身份同意本条款的情况下,依其惯常居所地法律强制适用的规定所享有的保护。
第30条(协商)
本条款任何规定的解释存有疑义时,或存在本条款未作规定的事项时,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相互协商,谋求解决。
制定于2026年5月7日
修订于2026年8月27日(v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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